來源:《中國企業報》 作者:高建生 發布時間: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事關經濟結構調整的市場主體,強調科技學發展,就必須著眼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舉全國各屆之力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特別是在稅收方面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王晶認為,要加大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全面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高新優惠稅率和研發費可加計扣除等政策,但在實際執行中,限制較多、形式不夠多樣,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優惠遠遠不夠。
王晶建議,獎勵和撥付給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獎勵金等可納入免所得稅范圍;高科技產業的利潤進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再投資實行所得稅退稅制度;調整研發費稅前加計扣除項目的范圍及標準,允許企業將用于技術開發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和改良的有關費用能夠全部進行加計扣除,增強企業從事科技創新的經濟實力;
王晶說,應當適時修訂個人投資者關于股息紅利所得的區別稅率,取消對中小非上市企業的不同待遇,使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與上市大中型企業一樣的公民待遇,有利于他們擴大經營規模和公平竟爭。
依照財稅[2012]85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投資者從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則沒有減免,這當然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這顯然阻礙了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經營規模和公平競爭,有悖于稅負公平。
因此,王晶說,個人投資者從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國家一樣可以出臺政策給予適當期限的減免;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業擴大經營規模和公平競爭,創造公正、公平的社會環境,間接促進上市公司要更努力、才能保持竟爭相對優勢;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社會稅收環境將起到真正促進良性竟爭。
王晶最后說,要消除科技性中小企業所得稅重復課稅,協調好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計上不配套,出現了對同一課稅對象的重復征稅。這主要是涉及公司企業股利分配的重復征稅問題,即對企業的所得課征企業所得稅25%后,稅后利潤對個人分配還要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