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所產生的一號議案---由福建新大陸集團董事長王晶等102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制定《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議案,成為此屆兩會最受關注的焦點之一。
這一議案的特別之處在于,議案內容包括了已詳細擬好的《福建省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條款草案。這百余名人大代表的共同認識是,立法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已是當前必須重視和抓緊解決的問題;企業與企業家維權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制定法律法規有利于保證軟環境的建設和保護企業家,調整企業、企業家和政府的關系。
議案中寫到,制定《條例》將有利于解決企業和政府打交道中的維權問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發展,政府職能,包括社會管理各公共服務部門的職能問題日漸突出。在市場經濟下政府的職能正在轉變,過去政府是管企業的,是無限制的,而現在應該是服務型的,是有限制的。政府干預市場是必要的,但政府干預和服務的目的應以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和市場秩序為原則,《條例》將有利于調整企業和政府的關系。制定《條例》還有利于解決和雇員打交道中的維權問題。雇主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勞動合同關系,要防范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風險;有利于解決和債務人開展商務交易活動中的維權問題。
《條例》稿著重寫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企業實施下列行為: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非法向企業收費和罰款;隨意查封企業生產設備、場所;隨意吊銷許可證、執照;非法凍結銀行賬戶;強求企業征訂報刊、雜志;擅自對企業進行檢查;其他損害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檢查,應當事先擬訂年度檢查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和指定部門下達的“檢查計劃。檢查中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不得違規收取檢查費用或者提取樣品,不得進行任何沒有法律依據的考核、評比、達標等活動,不得接受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檢查企業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被檢查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借此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等等。
《條例》稿強調了關于企業和企業家聯合會在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中的作用和職責。“‘企業和企業家聯合會’應當協助各級政府做好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具體工作,并積極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好各類勞動關系問題;‘政府和企業家聯合會’有權代表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就侵害企業或者企業經營管理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交涉。?